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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師居留

 
Q:續聘專兼任外籍教師如何辦理工作許可?
A:
每年4月中旬由人事室發文各系所,隨函檢附受聘僱外國人名冊,由教師本人校對。提系所教評會通過續聘後,附上護照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經單位主管、院長簽章後逕送人事室,由人事室彙整附上聘書、原聘僱許可函,發文向教育部辦理工作許可,教師本人待取得聘僱許可後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展延。
承辦人員:謝幸錡(分機號碼:15103)
 
Q:新聘專兼任外籍教師如何辦理工作許可?
A:
新聘專兼任外籍教師於經過三級教評會通過聘任後,檢附受聘僱外國人名冊、護照影本(含入出境章戳頁)、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外僑居留證者,俟聘僱許可函核發後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居留簽證)、1吋相片1張、上年度或最近一次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及納稅證明影本(如非初次來台工作者,須加附離職證明影本及原聘僱許可函影本),由人事室發文向教育部辦理工作許可,待教師本人取得聘僱許可後,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
承辦人員:謝幸錡(分機號碼:15103)
 
Q:依親(依配偶)獲准居留者是否需要申請工作許可?
A:
外國籍人士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工作,只須繳交外僑居留證影本予人事室存查即可,惟依親(依配偶)原因不存在時,即便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仍須辦理工作證。
承辦人員:謝幸錡(分機號碼:15103)
 
Q:依直系血親或永久居留者如何申請工作許可?
A:
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或取得永久居留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工作許可,惟仍須繳交外僑居留證影本、聘僱許可函影本;若由學校申請則請依其新聘(或續聘)方式辦理。
承辦人員:謝幸錡(分機號碼:1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