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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與送審


Q:教師應如何申請升等?
A:
1. 每年3月、9月向系所提出申請。
2. 申請所需表件及作業流程如下
承辦人員:黃淑靜(分機號碼:15102)

Q:升等之著作有何限制
A:
1.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著作。但送審教師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2年。 著作包含: 專書:須為申請升等時已出版公開發行及正式學術審查程序證明(出版日期必須早於申請日期,出版商出具預計出版之證明不可為升等著作)。 期刊: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該刊物已接受,並自證明書所載日期1年內發表。 研討會論文: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
2. 配合上述時間,本校受理申請升等時間為每年3月及9月,結案時間預估為次一學期;如升等通過,則報部核定自次一學期開始起算年資。
承辦人員:黃淑靜(分機號碼:15102)

 
Q:教師升等後,其薪資如何改敘??
A:
教師升等後,薪資自教育部證書年資起算日起改敘新職等薪資及鐘點費。
承辦人員:謝幸錡(分機號碼:15103)

Q:舊制講師符合升等條件者,可否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
A: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民國86年3月21日)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且繼續任教未中斷者,依本校目前升等辦法規定得申請副教授資格審查。惟須循序辦理著作或博士論文外審。
承辦人員:黃淑靜(分機號碼:15102)

Q:前條「繼續任教未中斷」,如何認定?
A:
自86年3月21日起迄今,擔任教職未中斷,即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經核准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者,可從寬認定為未中斷。
承辦人員:黃淑靜(分機號碼:15102)

Q:留職留薪、留職停薪或該學期無課者,可否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或升等?
A:
須有實際在校授課期間方得辦理送審。申請升等過程中辦理留職留薪、留職停薪者,則審查暫時中止。
承辦人員:黃淑靜(分機號碼:15102)

Q:教師資格送審有無年齡限制?
A:
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不超過65歲為限,但如該學期已屆滿65歲,將不得提出申請升等。
承辦人員:黃淑靜(分機號碼:15102)

Q:可否以臨時學位證明書辦理教師資格送審?
A:
如該臨時學位證明書,證實其已獲得該學位,但因學校統一作業規定暫無法取得正式學位證書者,可視為同等學歷證書審定資格,並依該臨時學位證明書所載通過論文考試完成學位要求之事實認定時間。正式學位證書須於三年內補送本室影印存檔,否則將追繳教師證書並報部註銷。
承辦人員:黃淑靜(分機號碼:15102)

Q:臨時學位證明書是否須辦理學歷驗證或查證?
A:
以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仍須依規定辦理學歷驗證或查證。
承辦人員:黃淑靜(分機號碼:15102)

Q:以累計修業方式取得外國碩、博士資格者可否辦理教師資格送審?
A:
以累計進修方式取得學位者,其當地修業時間須符合碩士應滿八個月、博士滿十六個月、碩博士同時修讀者滿二十四個月之規範,並以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其資格。學位修業期限未符合前述規定,但已達所定期間三分之二以上時,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須再辦理外審,通過後始能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學位修業期限未達所定期間三分之二以上時,國外學歷不予採認。
承辦人員:黃淑靜(分機號碼:15102)

Q:如何辦理外國學歷及成績單之驗證?
A:
外國學歷證件攜回國內使用,依規定當事人應於相關駐外館處辦妥驗證。已返台留學生倘其外國學歷未經駐外館處驗證,請逕洽相關駐外館處或向外交部領務局洽辦。
承辦人員:黃淑靜(分機號碼:1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