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種類 | 請領資格 | 給付標準 平均月投保薪資:指發生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老年給付為前3年) |
檢附證件 | 備註 |
職災醫療給付 | 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需門診或住院時。 | 免繳納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之保險醫療費用。 | 1. 請至人事室填發「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2. 全民健保IC卡。 3. 國民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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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 1.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
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 1. 生育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之戶籍謄本正本。 3.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
早產:妊娠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
傷病給付 |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請領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 1. 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以6個月為限。 2. 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以上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共為1年。 |
1. 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傷病診斷書。 |
1. 傷病給付係按日計算,傷病期間超過十五日者,被保險人可以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請領,須長期治療者,可按月申領,但務請於二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 2. 學校如仍給付薪資則不能再申請傷病給付 |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請領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 1. 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 2. 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其給付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50﹪,以1年為限,前後共為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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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死亡給付 |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 依下列標準發給: 1. 父母配偶死亡:3個月。 2. 年滿十二歲子女死亡:2.5個月。 3. 未滿十二歲子女死亡:1個月。 |
1.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戶籍謄本(應載有被保險人及死者之專欄記事,並載明死者死亡日期。如死者為養子女時,並應註明申請收養及登記日期)。 |
按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於死亡之日止辦妥戶籍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而言。 |
失能給付 | 1.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者。 2. 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給付期滿,或其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一)平均月投保薪資:
1.失能年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一次請領失能給付及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失能年金給付:
1.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發給。
2.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4,000元者,按新臺幣4,000元發給。
3.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
4.被保險人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所得金額不足新臺幣4,000元者,按新臺幣4,000元發給。
5.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者,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6.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之配偶或子女時,每1人加發依前述(二)1.規定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三)失能一次金給付:
勞工保險失能一次金給付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之給付等級日數計算發給。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者,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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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失能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由應診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殘者,得由原應診之醫療院、所出具。) 3. 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
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160項標準,核定其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 |
本人死亡給付 | 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 5個月喪葬津貼。 | 1.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死者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不同戶應同時提具各戶籍謄本)。 |
1. 被他人收為養子女者,不得請領生身父母死亡之遺屬津貼。 2. 同一順位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應由法定監護人簽名蓋章。 |
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如無遺屬,僅得申請上述之喪葬津貼,否則二種均可申請。 | 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1. 未滿1年:10個月。 2. 滿1年 未滿2年:20個月。 3. 滿2年:30個月。 4. 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不論年資:40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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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 1. 在同一單位參加勞保滿25年退職者。 2. 參加勞保滿1年,年滿60歲(女性55歲)退職者。 3. 參加勞保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4. 參加勞保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
(一) 平均月投保薪資:
1. 老年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2.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包括當月)起前36個月之實際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1.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0.775%計算,並加計新臺幣3,000元。
2.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最多提前5年,每提前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三) 老年一次金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四)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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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