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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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付種類  | 
			
			 請領資格  | 
			
			 給付標準  | 
			
			 檢附證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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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病給付  |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請領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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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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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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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產:妊娠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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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屬死亡給付  |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 
			
			 依下列標準發給: 1. 父母配偶死亡:3個月。 2. 年滿十二歲子女死亡:2.5個月。 3. 未滿十二歲子女死亡:1.5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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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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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能給付  |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  | 
			
			 (一)平均月投保薪資: 
 (二)失能年金給付: 
 (三)失能一次金給付: 勞工保險失能一次金給付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之給付等級日數計算發給。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者,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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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之失能等級及給付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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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死亡給付  | 
			
			 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 
			
			 5個月喪葬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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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如無遺屬,僅得申請上述之喪葬津貼,否則二種均可申請。  | 
			
			 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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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給付  | 
			
			 一、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二、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 
			
			 (一) 平均月投保薪資: 
 (二)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最多提前5年,每提前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三) 老年一次金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四)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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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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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災醫療給付  | 
			
			 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需門診或住院時。  |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持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接受診療,可免繳交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部分負擔費用,並有住院膳食費用補助。此外,使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者,享有自付差額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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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災傷病給付  | 
			
			 被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第4日起發給傷病給付,請領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第4日起發給傷病給付。該給付前2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其後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最長以2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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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災失能給付  |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一次金或失能年金。  | 
			
			 失能年金依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完全失能)、50%(嚴重失能)及20%(部分失能)發給。  | 
			
			 請至人事室填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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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診斷書」由醫院開具後 5 日內逕寄勞保局,請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連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及相關檢查報告等,交由投保單位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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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災死亡給付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職業傷病致死亡時,請領職災死亡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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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至人事室填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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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災失蹤給付  |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其受益人請領職災失蹤給付  |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請領失蹤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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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順序受益人有 2 人以上時,應共同具名簽名或蓋章;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