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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

 
參加人員:
工友、約聘僱人員、研究助理、兼任教師
 
保險費計算方式:
(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65歲以上及外籍人士為11.5%) 一、投保金額×12.5%×20%=自付保費 二、投保金額×12.5%×70%=校付保費
 
保險範圍:現金給付
(檢附證件及給付計算方式詳如下列附表) 傷病給付、生育給付、家屬死亡給付、失能給付、本人死亡給付、老年給付、職災醫療給付、職災傷病給付、職災失能給付、職災死亡給付、職災失蹤給付
 
勞工保險費計算方式:
 
現金給付種類及計算方式:

(下載表格)

給付種類

請領資格

給付標準
平均月投保薪資:指發生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為前3年)

檢附證件

備註

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請領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1. 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以6個月為限。
  2. 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以上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共為1年。
  1. 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傷病診斷書。
  1. 傷病給付金額係按日計算,需長期住院治療者,得分次請領,或於療程結束後一次請領。(但勿逾 5 年請領時效)
  2. 取得原有薪資者不得請領傷病給付,惟於傷病期間請特休假、排休、彈性假、輪休假、加班補休等假別而取得原有薪資者,仍得請領傷病給付。
  3. 凡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依規定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生育給付

  1.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1. 生育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之戶籍謄本正本。
  3.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早產:妊娠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家屬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依下列標準發給:

  1. 父母配偶死亡:3個月。

  2. 年滿十二歲子女死亡:2.5個月。

  3. 未滿十二歲子女死亡:1.5個月。

  1.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戶籍謄本(應載有被保險人及死者之專欄記事,並載明死者死亡日期。如死者為養子女時,並應註明申請收養及登記日期)。

按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

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

(一)平均月投保薪資:

  1. 失能年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 一次請領失能給付及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失能年金給付:

  1. 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發給。
  2.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4,000元者,按新臺幣4,000元發給。
  3.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
  4. 被保險人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所得金額不足新臺幣4,000元者,按新臺幣4,000元發給。
  5.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者,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6.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之配偶或子女時,每1人加發依前述(二)1.規定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三)失能一次金給付:

勞工保險失能一次金給付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之給付等級日數計算發給。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者,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50%。

 

  1.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洽適當層級之健保醫療院所診斷出具)
  3. 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之失能等級及給付標準。

本人死亡給付

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5個月喪葬津貼。

  1. 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 提出各該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4. 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1. 被他人收為養子女者,不得請領生身父母死亡之遺屬津貼。
  2. 同一順位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應由法定監護人簽名蓋章。

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如無遺屬,僅得申請上述之喪葬津貼,否則二種均可申請。

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1. 未滿1年:10個月。
  2. 滿1年 未滿2年:20個月。
  3. 滿2年:30個月。
  4. 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不論年資:40個月。

老年給付

一、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二、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一) 平均月投保薪資:

  1. 老年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2.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包括當月)起前36個月之實際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1.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0.775%計算,並加計新臺幣3,000元。
  2.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最多提前5年,每提前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三) 老年一次金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四)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職災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需門診或住院時。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持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接受診療,可免繳交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部分負擔費用,並有住院膳食費用補助。此外,使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者,享有自付差額補助。

  1. 請至人事室填發「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2. 全民健保IC卡。
  3. 國民身分證

 

職災傷病給付

被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第4日起發給傷病給付,請領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第4日起發給傷病給付。該給付前2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其後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最長以2年為限。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傷病診斷書正本。
  3. 如為交通事故,首次申請時請填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若有經警察等機關處理者,請一併檢送相關紀錄。
  1. 傷病給付金額係按日計算,需長期住院治療者,得分次請領,或於療程結束後一次請領。(但勿逾 5 年請領時效)
  2. 取得原有薪資者不得請領傷病給付,惟於傷病期間請特休假、排休、彈性假、輪休假、加班補休等假別而取得原有薪資者,仍得請領傷病給付。
  3. 凡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依規定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職災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一次金或失能年金。

失能年金依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完全失能)、50%(嚴重失能)及20%(部分失能)發給。

請至人事室填發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診斷書。
  3. 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診斷書」由醫院開具後 5 日內逕寄勞保局,請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連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及相關檢查報告等,交由投保單位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

職災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職業傷病致死亡時,請領職災死亡給付。

  1. 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領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5個月喪葬津貼(但被保險人無遺屬者,則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
  2. 符合條件之遺屬,得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50%請領遺屬年金;不符遺屬年金條件者,得請領遺屬一次金。

請至人事室填發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4. 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

職災失蹤給付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其受益人請領職災失蹤給付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請領失蹤給付。

  1. 「勞工職業災害失蹤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於被保險人失蹤日期之後申請之現住址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另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戶籍者,一份即可)。
  3. 災難報告書或失蹤人口緊急報案紀錄等相關事故證明。
  4.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證明。

同一順序受益人有 2 人以上時,應共同具名簽名或蓋章;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