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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

 
參加資格:
一、依教育部規定本校專任教職員(含警衛)年齡未逾六十五歲,且資格符合者均須強制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二、凡新進人員須於聘期開始二星期內繳齊加保資料,並自起薪日起保生效。
 
保險費計算方式:
保險費於每月薪資中扣除,計算方式如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一、保險薪給×10.16%×35% =自付保費
二、保險薪給×10.16%×65%×0.5 =校付保費
三、保險薪給即為薪資單中之薪俸,不含學術研究費、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
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由政府補助自付公保費:重殘保費全免、中殘保費補助1/2,輕殘保費補助1/4。
保險範圍:現金給付
(檢附證件及給付計算方式詳如下列附表)
眷屬喪葬給付、殘廢給付、死亡給付、養老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生育津貼
 
現金給付種類及計算方式:
(下載表格)
給付種類 給付計算公式
(保險薪給×月數)
檢附證件 注意事項
殘廢給付 種類 全殘廢 半殘廢 部分殘廢 1.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
2. 其他。
 
因公 36個月 18個月 8個月
非因公 30個月 15個月 6個月
養老給付 1. 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
2. 養老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在給付率百分之零點七五(以下簡稱基本年金率)至百分之一點三(以下簡稱上限年金率)之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其總給付率最高為百分之四十五點五。
公保部依退撫會退休(資遣)核定函副本及退休/資遣金證明核發給付。 已領有養老給付之保險年資不予併計。
死亡給付 因公死亡 36個月 1. 死亡證明文件。
2.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3. 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4. 法定受益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
5. 其他。
1. 受益人因僑居國外須委託國內親友代領時,應另檢附委託書。
2. 受益人未滿法定年齡,應會同監護人辦理,並檢附足資證明監護人身分文件。
非因公死亡 30個月
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 36個月
眷屬喪葬津貼 父、母、配偶死亡 3個月 1. 死亡證明文件。
2. 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3. 被保險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
4. 眷屬喪葬津貼切結書。
5. 其他。
1. 生、養、繼父(母)死亡,得在不重領原則下,自行切結擇一報領。
2. 死者如同時為多位被保險之眷屬時,請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子女年滿12歲未滿25歲死亡 2個月
以出生子女未滿12歲死亡 1個月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60%計算,按月發給津貼。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6個月 1.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戶籍謄本亦可,影印本應加蓋機關人事主管職名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2. 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1.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 子女滿3足歲以前。
3. 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
生育津貼 1.生育給付之平均保俸額: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2. 生育給付之給付金額: 平均保俸額 × 2個月。
2個月 1. 須檢附之證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加蓋人事人員職名章或被保險人簽章,其他證件之影印本加蓋要保機關(構)學校印信、公保專用章或人事主管職名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2. 採入戶者,請將存摺封面影印本黏貼於本請領書之正面。
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及給付月數: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2個月之生育給付:
1. 繳付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
2. 繳付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