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種類 | 給付計算公式 (保險薪給×月數) |
檢附證件 | 注意事項 | |||
殘廢給付 | 種類 | 全殘廢 | 半殘廢 | 部分殘廢 | 1.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 2.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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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36個月 | 18個月 | 8個月 | |||
非因公 | 30個月 | 15個月 | 6個月 | |||
養老給付 | 1. 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 2. 養老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在給付率百分之零點七五(以下簡稱基本年金率)至百分之一點三(以下簡稱上限年金率)之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其總給付率最高為百分之四十五點五。 |
公保部依退撫會退休(資遣)核定函副本及退休/資遣金證明核發給付。 | 已領有養老給付之保險年資不予併計。 | |||
死亡給付 | 因公死亡 | 36個月 | 1. 死亡證明文件。 2.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3. 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4. 法定受益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 5. 其他。 |
1. 受益人因僑居國外須委託國內親友代領時,應另檢附委託書。 2. 受益人未滿法定年齡,應會同監護人辦理,並檢附足資證明監護人身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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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死亡 | 30個月 | |||||
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 | 36個月 | |||||
眷屬喪葬津貼 | 父、母、配偶死亡 | 3個月 | 1. 死亡證明文件。 2. 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3. 被保險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 4. 眷屬喪葬津貼切結書。 5. 其他。 |
1. 生、養、繼父(母)死亡,得在不重領原則下,自行切結擇一報領。 2. 死者如同時為多位被保險之眷屬時,請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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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年滿12歲未滿25歲死亡 | 2個月 | |||||
以出生子女未滿12歲死亡 | 1個月 |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60%計算,按月發給津貼。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 6個月 | 1.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戶籍謄本亦可,影印本應加蓋機關人事主管職名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2. 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
1.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 子女滿3足歲以前。 3. 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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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 | 1.生育給付之平均保俸額: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2. 生育給付之給付金額: 平均保俸額 × 2個月。 |
2個月 | 1. 須檢附之證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加蓋人事人員職名章或被保險人簽章,其他證件之影印本加蓋要保機關(構)學校印信、公保專用章或人事主管職名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2. 採入戶者,請將存摺封面影印本黏貼於本請領書之正面。 |
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及給付月數: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2個月之生育給付: 1. 繳付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 2. 繳付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 |